111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王派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7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八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六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74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1 年1 月6 日庭期開庭之內容,
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74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748號,於111 年1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