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楊証傑
相 對 人 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簡銘昱
律師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31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為相對人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沒有董事,但
監察人可以代表公司,若法院認監察人並
非法定代理人,則請法院選任監察人吳淨非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有擁有永和中區中正段778地號20%之股權,且
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然遭相對人之
債權人張芸卉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假扣押並將行
拍賣,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張芸卉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0年訴字第2631號事件受理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訴字第2631號全卷查核無誤。次查,相對人董事長林婕愉業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以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請辭董事長及董事,相對人
嗣向
主管機關申請董事解任登記,經臺北市政府以109年9月10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2104020號
准予備查。相對人其餘董事鍾秀霞及廖振硯則經臺灣臺地方法院分別以110年度訴字第983號、762號民事判決確定與相對人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臺北市政府
乃以110年6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9665600號廢止鍾秀霞自109年12月28日起,廖振硯自109年12月7日起於相對人之董事登記,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或董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函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在卷
可憑。
堪認相對人現無董事可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免延滯程序之進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核與前揭規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雖聲請選任相對人監察人吳淨非為本件訴訟事件之相對人特別代理人,然吳淨非陳報其未實際參與相對人公司經營且無意願擔任其特別代理人。而本院
依職權查詢臺北律師公會願任特別代理人職務之律師名冊,徵得簡銘昱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簡銘昱律師與
兩造並無利害關係,現為執業律師,具備相當之
法律專業能力,
爰選任簡銘昱律師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3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