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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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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輝安等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3,850,0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