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勤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義傑即鼎欣汽車材料行
陳福斯
陳建興
古福田
陳雪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8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