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15號
再審原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而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
台上字第303號裁判
要旨參照)。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且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