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許正忠
許如瓊
許翠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零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