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1萬9,185.88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7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06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萬6,728元(計算式:30.06×19,185.88=576,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