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潘秀淳
林舒婷律師
被 告 佳宏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1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