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聯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2,898元(參佰壹拾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1,789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289元(參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