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2,4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