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中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080元,應繳
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
他造,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