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許譽齡
許譽台
許譽南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
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6、17行中關於「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7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9萬4,7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71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萬3,944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