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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
被 告 台灣智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成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履行
買賣契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6,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