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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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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葉雅玲 

             蘇育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其所持有之卓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其中83,333股移轉登記予原告葉雅玲所有。㈡被告應將其所持有之卓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其中166,667股移轉登記予原告蘇育臺所有。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票之交易價值計算,而系爭股票每股金額為1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板司調卷第15頁)在卷可稽,故原告訴之聲明㈠、㈡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0,000元【計算式:(83,333股+166,667股)×10元/股=2,5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