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順羽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立娟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