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仁強欣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8,5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