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018號
原 告 美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秋楠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秋楠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35,44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2,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