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川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淳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銀行定存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7萬1,225元(
按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所應返還定存單之客觀經濟利益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