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株式会社スマートビジョン
陳健豪律師
被 告 全美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23萬7,014.42元,依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2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30.89元,換算為732萬1,375元(計算式:美金23萬7,014.42元×30.89=732萬1,3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2萬1,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