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50號
被 告 永泰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整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