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
被 告 承洋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1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