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朱建重即建重工程行
被 告 協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04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