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圻霖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皓昱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4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