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孫梅玉
被 告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智遠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高機能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訴訟之
確認利益應以原告對
被告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
債權額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9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