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華龍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被 告 華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48,89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