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熙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正家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2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依法應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