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張永承
被 告 正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