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Compas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
吳明翰律師
被 告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15,213.76元、英鎊6,912元,折合新臺幣分別為8,813,377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7.96元計算,計算式:315,213.76×27.96=8,813,37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266,181元【以起訴時即111年1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英鎊1元兌換新臺幣38.51元計算,計算式:6,912×38.51=266,181】,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9,079,558元【計算式:8,813,377+266,181=9,079,558】,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0,8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