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霑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葉秀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00元(參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