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被 告 鑫利華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76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180元。
二、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