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瑋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給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7,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6,83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6,33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