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曾進明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立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奇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47,020元(計算式:1,687,590+4,059,430=5,747,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3,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4,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