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李耀馨
被 告 聯鵬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部分,核係屬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此外,請求被告陳盛源將其自身臉書、LINE、YOUTUBE頻道中如原證1 、附表1 、附表2 之影片、文章及圖片全部刪除;被告聯鵬國際有限公司將其官網所有連結附表1 、附表2 之影片、文章及圖片之網址全部移除,並刊登原告勝訴之法院判決書等,則
核屬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
回復原狀方法,均為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且
訴訟標的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從而,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3,900 元(計算式:10,900 +3,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