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就原告請求之一部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並
駁回原告其餘聲請。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上開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就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