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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黃智雄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
參  加  人  何念慈
訴訟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劉健右律師
            洪堯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