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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尚得勝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弘億金屬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顏振隆 顏黃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士民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吳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 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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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