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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尚得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忠 
原      告  弘億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告  顏振隆 
            顏黃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士民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吳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