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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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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被      告  蘇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