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揚智廣告有限公司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立源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游青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合意管轄係訴訟上
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
參照),故當事人
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所簽立之銷售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第6、7、8條等約定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報酬,而依系爭合約書第14條第2項約定:「本契約雙方均願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如有爭執因而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可知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