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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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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2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吳定昂 
被      告  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貞 


被      告  張方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1萬6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47萬22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授信共通條款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朱淑貞、張方宣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及109年8月14日邀同被告朱淑貞、張方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系爭授信契約。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並依據系爭授信契約,先後於⒈106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5月3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償還方式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1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銀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07%(目前合計為年率3.15%)計息。⒉106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5月3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償還方式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1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銀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07%(目前合計為年率3.15%)計息。⒊109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18日起至114年8月18日止。償還方式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8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銀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9%(目前合計為年率2.98%)計息。⒋109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18日起至114年8月18日止。償還方式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8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銀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9%(目前合計為年率2.98%)計息。另依系爭授信契約第2條約定,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負借貸債務如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㈡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自110年10月20日、110年11月3日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獲支付,是依系爭授信契約第6、7條約定,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441萬6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朱淑貞、張方宣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催告函、郵局存證信函、聯徵中心資料、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視同自認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本金441萬6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04,134元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
自110年11月0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
2
173,201元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
自110年11月0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
3
3,066,662元
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98%
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4月1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
4
766,662元
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98%
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4月1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
4,410,6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