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53號
原 告 豐兆航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並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
被告主事務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B棟,然經本院依上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時,竟遭以「拆除遷移」為由退回(見本院卷第55頁)。
嗣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乙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
足徵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