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王皓律師
被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袁濬權
陳湘儒
林子靖
王子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毓倫律師
郭逸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即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