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許惠雯
邱建睿(原名邱立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又依
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其
上訴聲明記載尚不明確,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050元(若僅一部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