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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原      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被      告  文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2樓,此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登記網頁查詢列印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