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原 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
王俊賀律師
被 告 文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公司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2樓,此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登記網頁查詢列印資料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