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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9號
原      告  白彥倫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華江一品麗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褚仁德 
訴訟代理人  黃國哲 


被      告  華江一品御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蕭秋英
被      告  中華新城甲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雲飛 
訴訟代理人  鄭天生 
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吳彥玄 
被      告  海山龍珠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世才 
被      告  歐洲捷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伯碩 
被      告  立信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國偉 
被      告  萬葉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賈晏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幼青 
被      告  羅浮花園皇家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被      告  金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家玉 
被      告  月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及上開事件之電子卷證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