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雷承竣即古吉七張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律師
被      告  趙貫廷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