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訴訟定代理人於112年3月6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本院卷第123頁)。上訴人自應依本院
前揭裁定,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