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博文
即 原 告 廣泰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指定送達地址,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17、223頁),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交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2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27-231頁),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劉容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