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即 被 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反訴原告前已對
反訴被告提起反訴,經本院命補繳反訴
裁判費用而不補繳,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裁定駁回在案。
詎反訴被告於本院113年8月8日最後一次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表明要提起反訴,經反訴被告當庭表明不同意。審酌
本案係於111年6月間收案,經過本院長時間審理,
期間反訴原告已經提起過反訴又未繳費,為本院駁回一次,而反訴原告竟於本案訴訟進行之最後階段,完全未準備反訴書狀,僅當庭以言詞表明要提出反訴
云云,核其所為
顯有意圖延滯訴訟之情形,
爰依前開法條,
以裁定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