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明宗
黃魏馨瑤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0 樓
即 被 告 億圓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拆除
地上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