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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7號
原      告  徐梅玲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李孟融 
被      告  徐兆良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2月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0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訴訟業於112年7月24日判決,固經當事人上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30號審理中,本院審酌相關事證大抵調查完畢,如續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為免影響當事人權益,認本件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